1.实验室保管员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
2.实验室保管员对本室的中心仪器设备和低值品负责,每学期进行账、物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中心统一进行资产清查或抽查时,必须积极配合与中心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3.实验室保管员由中心统一制作保管员专用章,无论报账或领料,必须加盖保管员专用章,否则不予报账或领料。
4.实验室保管员一般为兼职。在实验室实行工作量后,享有中心规定的工作量补贴。
5.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教师领用仪器设备或低值品,实验室保管员应向其索取借条,否则有权拒借。
6.实验室保管员调离该岗位时,应向接收人详细移交所有账物。移交时,所属系中心分管实验室的主任或实验室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移交完毕,应有移交双方及见证方签字的移交单。否则原实验室保管员不得离开岗位。
7.实验室仪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损坏等事故时,保管员应配合实验室主任查清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需要赔偿时,由责任人赔偿。若保管员无法提供责任人凭证时,则由保管员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