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贯彻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加强矿山地下工程领域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矿山地下工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设立开放研究基金,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来工程中心开展研究工作。工程中心每年公布一次《矿山地下工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内容作明确界定。
二、资助对象
国内外教学、科研、博士及博士后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同时工程中心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工程中心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三、开放课题申请
1. 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2. 申请课题的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3. 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特别优秀的或有潜力的研究人员,经技术委员会批准可追加1年。基金资助额度一般为2—5万元,由技术委员会和工程中心主任根据申报材料审议决定。
4. 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承担在研和申请的工程中心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四、开放课题审批与立项
1. 工程中心主任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
基金申请书不予报送技术委员会。
2. 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3. 工程中心将技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4. 根据评审结果,由工程中心主任于每年12月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五、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 工程中心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来工程中心开展研究工作。
2.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工程中心审批。
3.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工程中心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工程中心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4. 工程中心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工程中心将中止资助。
5. 工作中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等产权归工程中心所有。
6. 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3个月内向工程中心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对优秀研究成果将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向工程中心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六、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
1. 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以项目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以安徽理工大学矿山地下工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为第一或工程研究中心人员通讯作者第二单位、标注基金号署名发表符合标注要求发表高水平论文和取得高水平的成果。如EI或SCI期刊论文2-3篇(一般课题2篇,重点课题3篇,其中重点课题至少1篇为SCI期刊论文),成果由工程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成果归工程研究中心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成果鉴定和报奖由工程研究中心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
2. 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矿山地下工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开放研究项目(资助号XXX)”(英文名称:Supported by the Open Project Program Foundation of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underground mine construction,Ministry of Education(Anhu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NO.XXX)。
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矿山地下工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3. 鼓励已获得本工程中心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七、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 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
(1)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
(2)小型仪器租用费、测试分析费等;
(3)旅差费、学术活动费、资料费等;
(4)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修费;
(5)出版学术论文、论著、申请专利等费用。
2. 项目经费的管理
(1)项目经费按年度拨入工程中心开放基金专有帐户,项目经费的使用由申请人负责。
(2)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项目结束后的结余款应缴回工程中心。
(3)本工程中心将优先资助来工程中心工作的项目。为了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进行,须在计划书中认真估算工程中心公共设备的使用强度。
(4)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工程中心将中止资助,并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以发放基金,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矿山地下工程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和安徽理工大学科研部负责解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